时间:2021-07-11 00:42:23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移送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其住所与其惯常居住地不一致。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依法将案件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
刘和欧都是华容县人,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都是二婚。2016年,刘因病住院,出院后,他搬到了女儿在湘潭的家中接受护理。欧于2017年7月搬到长沙雨花区和儿子一起生活。
2019年5月6日,刘诉华容县法院离婚,华容县法院依法立案。向欧送达应诉文书后,欧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提交了长沙市雨花区所居住社区出具的居民委员会证明和派出所证明,确认其自2017年7月起一直居住在该社区。华容县法院收到材料后,审查裁定欧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并将案件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般情况下,纠纷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住所地)起诉。但也要注意,被告人从离开住所到起诉时(住院除外)在某一地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本文来源于中国法院网,图片来源于网络)